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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請解釋戶絕財產應歸屬國庫者在非訟事件法依未制定施行以前由何種機關代表國庫接受管理及提起民事訴訟疑義

四川高等法院電請解釋戶絕財產應歸屬國庫者由何種機關代表國庫接受管理並提起民事訴訟疑義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依民法第一一八五條規定歸屬國庫遺產應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國庫接收管理因必要情形提起民事訴訟亦由此項官署代表國庫為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1/1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其他
  • 相關人員
    居正;蘇兆祥;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1/1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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