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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電請解釋繼承遺產法律疑義

河南高等法院電轉請解釋繼承遺產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夫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重婚者如後婚配偶未經撤銷夫亡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有繼承夫遺產權並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同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9/07/12
  • 相關地點
    重慶;河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親屬與家產
  • 相關人員
    居正;徐聲金;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04/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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