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咨據內政部轉請解釋民法第二四二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疑義

行政院咨據內政部請解釋民法第二四二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確定判決雖認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房屋有抵押權並判令債務人會同債權人為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適用效力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8/04
  • 相關地點
    北平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蔣中正;蔣作賓;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9/1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