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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適用疑義

湖南高等法院呈據石門縣司法處請解釋為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示條文所謂雙方係指養父母及養子女而言並不包含養子女本生父母在內暨養子女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養父母為法定代理人者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相關規定適用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25
  • 相關地點
    湖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居正;余覺;梁峻;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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