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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為某銀行受質物件因在戰時不明出質人住址逕予拍賣戰事結束後出質人遷回請贖質物應如何辦理疑義

浙江高等法院呈據浙江吳興地院請解釋為某銀行受質物件因在戰時不明出質人住址逕予拍賣戰事結束後出質人遷回請贖質物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質權人某銀行於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因戰遷移他處致出質人清償期屆滿因戰事無從清償債務取回質物等情之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1/07
  • 相關地點
    浙江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鄭文禮;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4/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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