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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人民契約書載河床灘地皆以水流中心為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行政院函轉請解釋人民契約書載河床灘地皆以水流中心為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釋示人民讓與所有權契約書載明其土地者以水流中心為界受讓人是否取得界內土地所有權應以前手有無取得界內土地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為斷等適用情形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8/14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9/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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