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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請解釋地方軍政長官為提倡實業而擔任該公司董監事是否視同營商疑義

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函轉請解釋地方軍政長官為提倡實業而擔任該公司董監事是否視同經營商業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釋示公務員投資於農工礦事業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者不以經營商業論依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1/11
  • 相關地點
    四川;浙江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王世杰;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3/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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