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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疑義

行政院咨據廣東省政府請解釋修正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案揭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校畢業資格既概稱中學以上而未限於高級中學以上則凡在初級中學畢業者即與該款資格相合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7/03
  • 相關地點
    廣東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其他
  • 相關人員
    蔣中正;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1/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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