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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參議會審議財政範圍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縣參議會審議財政範圍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縣稅指依法令劃為縣收入之各項稅捐而言縣參議會對於縣稅之議決與中央法令抵觸者無效又同款所謂增加縣庫負担凡足以增加縣庫負債或支出者皆屬之等適用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6/29
  • 相關地點
    福建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其他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9/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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