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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辦法疑義

軍事委員會電轉請解釋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辦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案揭辦法第一條所稱有權逮捕人民之機關係以依普通或特別法具有審檢職權者為限同法實施事項修正第一點甲乙兩項規定有權逮捕人民或核准機關未列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兼區保安司令部在內並司法警察官無逕行逮捕之權應請檢官簽拘票等適用情形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2/19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其他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4/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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