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為民選區長及其所屬職員可否當選並兼任市參議員等疑義

行政院函請解釋民選區長及其所屬職員可否當選並兼任市參議員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省轄市民選之區長及其所屬之助理員僱員得當選市參議員惟區長助理員不得兼任至僱員當選如經主管人許可得兼任又縣長由縣府委任而非民選者係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所稱公務員不得當選為該縣參議員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0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