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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立委選舉總事務所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訴訟計算起訴期間應否扣除其程期乙案

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函轉請解釋選舉訴訟計算起訴在途期間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依國大代表選罷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期間準用民訴法第一六二條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1/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張厲生;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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