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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請釋憲法第一○三條疑義

內政部函請解釋憲法第一○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其指何範圍疑義案及司法院函復示現行司法院固有統一解釋法令之權惟憲法之統一解釋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非依憲法產生之司法院所設大法官不得為之現該院統一解釋法令不包含憲法在內該件自屬未便釋答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2/0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憲法及組織法規
  • 相關人員
    張厲生;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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