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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參議會為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疑義

河南省參議會電請解釋省參議員提案有關必要時可作證人案與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省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免責權之適用疑義及司法院電復該院院解字第三九五九號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11
  • 相關地點
    河南;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憲法及組織法規
  • 相關人員
    劉積學;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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