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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復兩淮區鹽場後保持人力辦法

財政部呈行政院擬陳兩淮區鹽場於國軍收復後保持人力辦法乞鑒核施行,司法行政部函行政院秘書處查原辦法所擬於鹽場收復後由中央宣布產業歸還原主所有鹽工除觸犯漢奸及其他犯罪行為情節較重確有證據者外其餘一律免究以安反側經核似屬可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8/26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財政/鹽務/
  • 相關人員
    蔣夢麟;俞鴻鈞;謝冠生;宋子文;何浩若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1/0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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