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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年度以前公糧案件清結辦法

財政部呈行政院為前頒三十二年度以前公糧案件清結辦法現已屆期因戰事關係未能據報轉呈核辦請准展期六個月以示體恤,行政院令財政部三十二年度以前公糧案件後方各省仍應依限辦理戰區及東南各省准予展期三個月,行政院令財政部稅務機關三十二年度以前公糧案件姑准照所請展期應如限清結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7/12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財政/糧政/糧食管理及供應分配
  • 相關人員
    俞鴻鈞;蔣夢麟;宋子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9/1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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