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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錫箔貨物稅自三十七年起仍由縣府代徵

財政部呈行政院准紹興縣政府電請將紹興錫箔貨物稅自三十七年起仍准由縣府代徵一案擬仍暫准由該縣政府依照原定辦法賡續辦理請鑒核備查,行政院令財政部紹興縣錫箔貨物稅自三十七年起仍由紹興縣政府賡續辦理准予備查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07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財政/賦稅/貨物稅
  • 相關人員
    俞鴻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2/1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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