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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府接收敵偽合作組織鹽斤准繳鹽稅

財政部電行政院電請嚴飭河南省府將接收偽合作組織鹽斤售價全數移交河南鹽務辦事處接管並分電各軍政機關將先行接收之敵偽鹽剋日移交當地鹽務機關接管處理以便早日辦結仍乞示遵,河南省政府呈行政院奉令轉飭本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將接收敵偽合作組織鹽斤變價移交河南鹽務辦事處接管一案轉請鑒核示遵,財政部呈行政院遵諭核復河南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及江蘇省合作物品供銷處接收之偽合作組織鹽斤與一般敵偽物資性質不同似可准免追繳鹽本呈請鑒核示遵,財政部呈行政院電請再飭河南省府轉飭將配售偽合作組織鹽斤鹽本一併移交河南鹽務辦事處以便結案仍乞示遵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7/06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財政/賦稅/鹽稅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劉茂恩;蔣夢麟;俞鴻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1/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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