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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變更縣各級民意機關行文程式

浙江省臨時參議會電行政院准平陽縣黨部代電為縣參議會奉令修正行文程序限制對外行文及正副議長不必常川駐會毋須支給公費等規定似與設立民意機關意旨相背請轉呈恢復原訂辦法電請鑒核,湖南省政府電為電呈縣府對鄉鎮民代表會不直接行文困難各點乞核示,陝西省政府電行政院為據請示奉令規定縣市參議會對縣市政府之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逕行行文應用函報或咨報疑義一案電請核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函行政院據浙江省黨部電轉陳關於縣參議會行文程序等建議函請查核見復,湖南省長沙縣參議會電行政院電請明白規定縣市政府之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縣市參議會逕行行文辦法俾明程序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4/13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總類/檔案文書/文書管理
  • 相關人員
    王東原;孫希文;祝紹周;陳立夫;張玉冰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8/1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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