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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物資進出與管制法令案

資源委員會為自印運滬器材亟待分配且其轉口手續費與運什等費均已自行辦理清楚檢送器材清冊呈請行政院准免向物資供應局付價即予提領,行政院訓令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業經公布施行嗣後凡政府機關向國外購入物資器材須事先申請許可不可於購運後補辦手續另抄發政府機關輸入申請書及行政院核准輸入許可書飭照規定填寫以利審核,礦產測勘處為向長年公司訂購鑽機係在輸入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呈請指示補行請領進口證辦法及資源委員會函送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並謂如尚未向輸入管理委員會登記可請材料供應事務所代辦,資源委員會抄送東北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員會處理各廠礦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他物資辦法函請會計處與業務委員會各組查收研究並派員參加小組會商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1/11
  • 相關地點
    上海;臺北;臺灣-臺中;臺灣-基隆;臺灣-花蓮;臺灣-馬公;高雄;瀋陽;大連;美國-紐約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綜合/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吳兆洪;楊清;錢昌照;楊恆;謝家榮;郭子勳;吳任滄;孫越崎;翁文灝;陳啟天;蔣中正;江杓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1/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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