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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鎢砂辦法案

臺灣辦事處電資源委員會准財政部臺北關稅務司公署函以層奉財政部令以在收購鎢銻區域以外各省運輸鎢銻鉍鉬者須一律報由本會或所屬辦理該礦產品收運機關請發運輸護照領執憑運以資檢驗函詢本處目前有否辦理頒發是項運輸護照事宜等除復以尚未奉頒發此項護照外惟此項事務本處嗣後是否應予辦理如有必要懇將該項護照酌發若干備用經訓令臺灣當地並不產採鎢銻故臺灣辦事處毋須辦理發照事宜其內地運往者均由各該礦主管機關發照隨運不論在臺進出口其無照運輸上列礦品者均應照國民政府公佈之鎢銻收購條例所規定送交本會臺灣辦事處處理等如遇海關方面緝送私運鎢銻鉍鉬礦品即按現行收價之八折備價收購發還商人收領其餘二成送交海關充作緝獲獎金並具報本會備查以便發還墊款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4/22
  • 相關地點
    臺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材料/總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0/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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