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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管理處營業稅等案

臺灣電力公司函以在臺會屬機關會議錄曾有對於省稅高於國稅所定者按中央規定繳納之紀錄故營業稅之附加稅是否照繳在臺會屬各機關似應採取同一步驟擬請代向本省當局商洽准予免納經臺灣辦事處轉呈鑑核示遵,臺灣紙業公司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奉財政廳令該公司三十五年度營業稅法無免征規定仍應照章報繳迅將營業額報告單查填送處電請核示該項營業稅應否繳納,臺灣電力公司電請轉呈資源委員會核示台中市政府催繳該公司台中區管理處三十五年度營業稅附加稅及都市計畫稅應否照繳經大會辦事處轉呈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指示三十五年度營業稅附加稅及都市計畫稅係依據前日治時代之臺灣地方稅規則暨臺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之規定辦理惟三十六年度起已改按中央稅法實施故所積欠前項稅捐仍應補行繳納附臺灣地方稅規則第十五條暨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八條條文復由該處轉知先行繳清並呈大會核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2/13
  • 相關地點
    臺灣-澎湖;臺灣-臺中;臺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經費
  • 相關人員
    劉晉鈺;謝惠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10/2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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