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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濟青出差旅費案

汞業管理處為該處派{#簡根賢#}{#王作賓#}兩員赴雲南保山調查各界與永裕汞礦公司合作一案電呈此次費用應在該處報之抑報會核發另據稱共用去二十餘萬元可否實報實銷抑應按照中央出差旅費規則辦理經電覆該項調查用費應在該處報支並准予實報實銷惟膳宿費應以不超過中央出差旅費規定數額一倍為限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0/07
  • 相關地點
    湖南-晃縣;重慶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經費
  • 相關人員
    林濟青;簡根賢;王作賓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10/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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