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高雄煉油廠徵收礦產稅等案

中國石油有限公司為石油礦產稅奉令恢復徵收其中所有徵稅原則仍照礦產稅歷辦成案只對國產部份課征一節已通飭該公司所屬礦場遵照惟高雄煉油廠所煉成品係用外國輸入之原油煉製按令應不在徵收礦產稅之列但據台灣營業所稱該省財政廳亦將高雄煉成品與副產品列入徵收礦產稅乃請鑑核根據院令轉請財政部將該成品予以免稅及又據上海青島兩營業所稱當地貨物稅局委託海關代徵由台運交該所煤油與重油之礦產稅須照繳後始可啟封玆以高雄煉廠產品正運銷各地若納稅問題不解決勢必多折請迅賜核示及財政部電復確係外國原油製成自應免徵礦產稅惟台轉製之外國油料在進口時恐海關方面不易辨別為便利查驗請由當地稅務機關給予證明文件已電商台灣省政府查核見復,財政部電復國產石油計恢復徵收礦產稅一特種營業稅法之規定自不應再徵特種營業稅已電飭所屬稽徵機關對中國石油有限公司與其分支機構免在課征批發部分之特種營業稅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4/16
  • 相關地點
    臺灣-高雄;上海;山東-青島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經費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7/16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