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臺灣辦事處轉發銀行借款辦法

資源委員會為各單位常在工貸配額外自向當地銀行洽借款項以多未事先報會無從核辦現規定嗣後不論為押透或貼現方式其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均須於事前報會各單位相互承兌擔保者亦同否則由會覆銀行不予核辦五千萬元以下者亦應於洽妥後報會備案請轉飭知照,資源委員會為東北台灣兩地因幣制不同特另規定東北在流通券三千萬元以上台灣在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先呈會核定始可訂借在上述額度以內者應於借款洽妥後補報備案,臺灣辦事處轉發台灣銀行與本省國營及國省合營事業機關週轉資金辦法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31
  • 相關地點
    臺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總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9/04/1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