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資源委員會繳納土地稅規定

資源委源會為所屬廠礦土地係屬公用性質請准免稅經財政部復以工礦事業為公營事業之一依照土地法規定一律不得免稅,資源委員會奉行政院訓令轉飭臺灣辦事處以各省市自奉令之日起凡逾期繳納土地稅者除依照土地法之規定處罰並比照土地法第一七九條之法意按繳納時前一月之物資指數調整其稅額徵收是項物價指數應以通知繳納之月為基期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2/20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總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9/03/17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