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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使用契約及主要帳簿憑證樣張應貼印花案(一)

財政部令檢送所屬國營事業將使用契約與主要帳簿憑證樣張商定應貼印花種類呈核及重慶奈火材料廠與中央電瓷製造廠和貴陽電廠等使用契約憑證及主要帳簿樣張請鑑核,中央無線電器材廠{#周維幹#}電詢印花稅法第四條規定國營事業所發之貨票及提單免稅所謂獲票是否包括售貨發票並經財政部函覆售貨發票仍應依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發貨票例貼用印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1/13
  • 相關地點
    貴州-貴陽;重慶;四川-簡陽;廣西-桂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總類
  • 相關人員
    任國常;翁文灝;錢昌照;楊以運;莫衡;韓德舉;郁國城;劉晉鈺;張福銓;惲震;朱樺;李方城;金貴湜;楊繼曾;孔祥熙;周維幹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9/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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