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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碱業公司及南華公司債務處理情形

資源委員會電臺灣辦事處飭核議南華公司未了債務應否由臺灣製碱公司清還經臺灣製碱公司簽註南華公司奉令由本公司兼行監理以後一併接收臺灣銀行債務十五萬元一節該南華公司本身並無資本所向銀行貸款本公司自不能予以承認再資源委員會電臺灣辦事處以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敵偽產業之負債應就各該資產總值範圍以內分別清償其欠日偽之負債應償還中央政府」本案南華公司所欠臺灣銀行十五萬元債務自應在南華資產內清償但如能確證南華本身並無資產則臺灣碱業公司雖曾兼行監理仍可拒絕清償該處所擬二項辦法如能辦到自屬允當否則臺灣碱業公司如能提出確實反證並未接收南華公司任何資產當亦可依法拒絕清償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13
  • 相關地點
    高雄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權益
  • 相關人員
    曾亮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5/1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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