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發明創作議獎細則修正案

行政院令飭就主管法規檢討各項罰金罰鍰獎金規費而依原核定程序分別函行修訂或擬具意見提請修正及資源委員會呈覆其主管之各項法規屬於院頒或經院核備而均無金額之規定另將該會發明創作議獎細則所訂獎金條文修正抄發電送各屬所單位知照,交通部工商部與資源委員會呈請行政院秘書處催請立法院提早審議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草案並請總統府公布實施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8/26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總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10/23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