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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在臺各單位職員待遇調整(一)

資源委員會訂定臺灣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表通飭遵照三十五年十月份起修正為職員薪津依照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所定待遇標準支給並得依照國營事業機關人員待遇辦法視營業盈餘酌予加發國營事業津貼但最高不得超過薪津總額百分之卅三十六年三月份起職員待遇再調整為改照長官公署標準提高三成再加國營事業津貼同年五月份起調整為依照原支薪津總額一律加發百分之五十同年十月份起改照本薪八十倍加一萬元另加國營事業津貼百分之三十計算核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9/30
  • 相關地點
    南京;臺北;高雄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劉晉鈺;吳兆洪;孫景華;張季熙;徐宗涑;方以矩;楊清;沈鎮南;湯元吉;盧郁文;蔡常義;袁慧灼;謝惠;高禩瑾;黃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1/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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