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資源委員會統一解釋不請假獎金及發給年終獎金辦法

資源委員會代電統一解釋職員給假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給不請假獎金條文所稱全年不請假每日簽到正式職員及薪津之意義另電知前電統一解釋薪津部分茲經核定除本薪生活補助費基本數加倍數外准就財力許可範圍內酌加國營事業津貼計給,資源委員會電各附屬單位本會事業近因遭逢時艱或遭摧毀或已淪陷倖免戰火波及者亦多業務清淡維持不易本年度原不宜再有年終獎金之發給惟各事業員工年來工作勤苦生活艱困良堪惦念特仍援照往例准由各事業視業務盈絀及財力情形酌發獎金以不超過本年十二月份一個月薪給為限至平津各事業及東北撤退平津員工處境尤險事業財力更窘茲特規定凡發給年終獎金之各事業應照各個員工所得獎金數額加發十五分之一此加發之數匯解本會全數轉匯平津分發員工以示患難相與同舟共濟之意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03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12/29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