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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電廠包商違約追訴情形

蘭州電廠理事會呈資源委員會本廠前以建築工程包商{#王鴻勛#}及舖保{#李聚財#}{#李培淵#}等違反契約一案經皋蘭地方法院判處被告王鴻勛應返還本廠給付工款逾期罰款及損失賠償金並經判處該被告有期徒刑六個月依法執行查該被告家無恆產擔保之商號代表蹤跡不明茲法院既依法將王鴻勛取保開釋本廠祗可保留債權俟偵察該被告有相當資產可供拍賣抵償時再行依法狀訴執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4/25
  • 相關地點
    甘肅-皋蘭;甘肅-蘭州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許壽莊;黃宗裳;王鴻勛;李聚財;李培淵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7/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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