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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煉鐵廠工礦工人緩役案

資源委員會覆令江西煉鐵廠工礦工人緩役標準應以三十六歲以上之乙級壯丁為限並未訂立單行辦法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3/01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湯尚松;翁文灝
  • 卷件結束時間
    0000/00/0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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