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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泉酒精廠職員薪津起支日期補發情形案

北泉酒精廠據會計股長{#徐漢雄#}簽請核發調職時期三個月零十天全數薪津經核尚符合擬准照發呈請核備經復准予備案,北泉酒精廠廠長{#齊熨#}薪津自三十五年四月應由上海辦事處核發惟齊廠長來函以四月份薪水該處一時難望發給囑仍由廠墊發故已照辦報請鑑核並自五月份起再由資源委員會轉飭核發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1/28
  • 相關地點
    上海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翁文灝;錢昌照;羅大章;徐漢雄;齊熨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5/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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