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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規定辦公時間案

國民政府文官處奉{#蔣中正#}諭自民國三十一年四月至民國三十七年七月間歷次規定各機關辦公時間轉飭實行遵照,資源委員會總務處因該處出納科收復款項日漸劇繁為有時間供內部整理結算規定收付款項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半下午二至五時函各處各組各室知照,資源委員會職員{#李銘馥#}奉派至閱覽室工作因工作時間不在規定簽到時間內呈請准予免簽經復該員工作時間特殊似可免予簽到,資源委員會人事室{#龔祥瑞#}為辦公時間擬自十二月二日起下午改為二時至五時半上午辦公時間仍舊為八時至時二時經復核准並通告各處所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4/21
  • 相關地點
    陝西-咸陽;廣西-天河;四川-威遠;雲南-昆明;雲南-易門;湖南-江華;四川-瀘縣;四川-簡陽;甘肅-華亭;四川-資中;貴州-遵義;重慶;上海;甘肅-天水;陝西-漢中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吳兆洪;張羣;翁文灝;錢昌照;宋子文;王翼臣;蔣中正;李銘馥;龔祥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7/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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