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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電廠工人管理規則修正案

宜賓電廠廠長{#鮑國寶#}呈報現行工人管理規則之第七章第二十三條似宜修改為工人事假不得超過十四天與病假不超過二十一天且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礙工作時得不准假或令延期經指示准予照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8/20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鮑國寶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9/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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