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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頒法令規章案─撫卹救濟(二)

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定黨政軍各機關派遣敵後工作人員待遇獎懲撫卹救濟規程,行政院飭令各公私立醫院對於公務員與其家屬因就診不及籌措醫藥費但持有服務機關證明書者准其先住院治療緩繳費用且公務員診療費亦准檢具政府指定醫院正式單據核實支報另附非常時期重慶市醫院診所收費限制辦法,三十三年度戰時公教人員子女就學中等學校補助費申請時間展期至三十四年七月底且自三十四年度起增加三倍另奉核對於裁併機關被裁員工一律發給三個月遣散費惟仍不支給調任兼任者,國民政府廢止戰時雇員公役給卹辦法並施行銓敘部新擬之雇員給卹辦法另公務員退休撫卹兩法施行細則業經修正公布,三十四年度及三十五年度之公務員退休金與撫卹金按待遇比例增給金額奉准分以三十四年五月份及三十五年六月份之現任公務員法定待遇為計算標準且三十四年度公務員舊案卹金亦准按原額六十倍發給,國民政府令軍事機關與部隊等各機關協助進行善後救濟事業另災賑查放辦法業經行政院制訂公布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1/30
  • 相關地點
    重慶;瀋陽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翁文灝;孫越崎;蔣中正;郭克悌;賈景德;宋子文;戴傳賢;張羣;沈鴻烈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9/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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