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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罪刑(一)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司法院為依照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第七條規定呈請赦免罪刑之案件在程序上是否可根據軍事委員會之呈請即由府令准施行抑仍須轉交司法院提請經簽奉主席諭先交司法院核復等因函請查核見復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9/09/2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司法/執行/赦免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9/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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