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涉外法權及引渡民刑事件

司法院呈敵國僑民為被告之民刑案應由我國法院審判及上海第二特區各法院監所暫停行使職務經過情形,國民政府明令宣告上海法租界、公共租界內自稱中國法院之非法組織其裁判及其他行動一律無效,司法院呈義大利、丹麥僑民民刑事件由我司法機關依法受理及上海特區法院一切權益託葡國駐滬領館照管,行政院呈停止引渡戰犯及檢舉漢奸辦法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09/15
  • 相關地點
    江蘇-上海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司法/涉外案件/涉外案件總目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3/09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