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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業務法規(二)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為縣司法處之行政事務劃歸審判官辦理一案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照法制專門委員會審查意見通過請轉陳令飭立法院遵辦並令行行政院知照等由業已陳奉國府分別照辦函復查照轉陳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8/1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司法/司法總綱/法規(業務法規入此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8/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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