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人員俸給法(七)

國民政府訓令直轄各機關考試院為據考試院呈擬將抗戰期內效忠國家之各級公務員現仍在職送請銓敘遇有未盡合法定資格者准以三十五年年底以前之年資作為曾任年資予以從寬任用請鑒核備案施行一案應准照辦通飭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9/2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俸給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9/23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