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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三)

國民政府指令考試院為呈據銓敘部呈為審查各機關關於簡任秘書俸給除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依照十八條年文官俸給暫行條例辦理外其餘各機關簡任秘書應以何級為最高級請核轉示遵一案轉呈鑒核令遵指令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1/04/25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俸給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1/04/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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