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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考試法(二)

考試院長戴傳賢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省縣公職候選人檢覈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末段所稱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係屬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誤函請轉陳更正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2/04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考銓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12/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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