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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二)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函國民政府為據監察院院長于右任呈為聘任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應送何項機關懲戒一案提經本會議決議聘任人員從事於公務者被付懲戒時視為公務員其由中央各官署聘任者由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其由地方官署聘任者由地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錄案檢件函達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2/0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人事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2/0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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