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證規則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本府直轄各機關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處有關立法院秘書處函為公證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內之第一項三字係衍文應予刪去經已轉陳奉諭准予更正函達查照更正等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4/2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訴訟、訴願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4/22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